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 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修改如下: “四、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应每年作出分析,且在考虑社会发展状况及通货膨胀率,以及听取劳工事务局及澳门金融管理局的意见後,得以行政命令调整。”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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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