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2007号行政命令,订定获许-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51/2007号行政命令,订定获许-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6:16  浏览:856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51/2007号行政命令,订定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的若干机构於二零零七年度的监察费。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2-31
【法规编号】 67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1/2007号行政命令,订定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的若干机构於二零零七年度的监察费。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信用机构的监察费
  
  一、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全能业务银行於二零零七年度的监察费如下: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行的银行以及总部设於外地的银行分行,监察费统一为$134,000.00(澳门币拾叁万肆仟元整);
  
  (二)上项所指机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每一支行的附加监察费为$24,000.00(澳门币贰万肆仟元整)。
  
  二、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十五条d项所指的不属金融公司的非银行信用机构,於二零零七年度的监察费如下: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行的非银行信用机构,监察费统一为$40,200.00(澳门币肆万零贰佰元整);
  
  (二)上项所指机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每一支行的附加监察费为$7,200.00(澳门币柒仟贰佰元整)。
  
  三、根据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金融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度的监察费为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缴公司资本的百分之零点三,最高金额为$150,000.00(澳门币拾伍万元整)。
  
  第二条 
  
  金融中介业务公司的监察费
  
  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金融中介业务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度的监察费为其公司速动资金的百分之二。
  
  第三条 
  
  兑换店的监察费
  
  一、根据九月十五日第38/97/M号法令第十四条的规定,兑换店於二零零七年度的监察费为$16,000.00(澳门币壹万陆仟元整)。
  
  二、根据上款所指条文的规定,获许可经营兑换柜台的实体於二零零七年度的监察费为$16,000.00(澳门币壹万陆仟元整)。
  
  第四条 
  
  现金速递公司的监察费
  
  根据五月五日第15/97/M号法令第十九条的规定,现金速递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度的监察费为$32,000.00(澳门币叁万贰仟元整)。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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