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第一条 豁免费用 一、於二零零八年,豁免小贩、收卖旧物者、手艺人及其他街头经营者缴付经第26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所定费用。 二、於二零零八年全年度,豁免街市摊档承租人缴付经第26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第四条及第五条第二款所定租金及费用。 第二条 生效 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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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