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46/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7:06  浏览:986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46/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泊车收费表的重型汽车泊车位及泊车处每小时的收费。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2-18
【法规编号】 66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6/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泊车收费表的重型汽车泊车位及泊车处每小时的收费。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5/2003号行政法规核准的《公共泊车服务规章》第二十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设有泊车收费表的重型汽车泊车位及泊车处每小时的收费为$5.00(澳门币伍元)。
  
  二、上款所述泊车位及泊车处准许停泊的最长时间为两小时和五小时。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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