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的职权,并根据该法第五十条(九)项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应Jorge Miguel Pinto de Seabra(施仲文)学士的请求,其根据第34/2007号行政命令获委任和聘用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法官之官职,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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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