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49/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8:19  浏览:1014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49/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确认暨南大学开办的知识产权专业学士学位补充课程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带来利益及核准该课程的运...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5-13
【法规编号】 654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9/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确认暨南大学开办的知识产权专业学士学位补充课程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带来利益及核准该课程的运作。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六日第41/99/M号法令第五条及第六条,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确认暨南大学开办的知识产权专业学士学位补充课程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带来利益,并核准该课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规定和条件运作,该附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附件
  
  一、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及总址:
  
  暨南大学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石牌
  
  二、本地合作实体的名称:
  
  暨育服务中心
  
  三、在澳门的教育场所名称及总址:
  
  濠江中学
  
  澳门亚马喇马路三号
  
  四、高等教育课程名称及所颁授的学位、文凭或证书:
  
  知识产权专业学士学位补充课程
  
  学士学位
  
  五、课程学习计划:
  
  科目
  
  学时
  
  第一学年
  
  知识产权管理
  
  50
  
  国际知识产权法
  
  50
  
  台港澳知识产权法
  
  50
  
  专利商标代理实务
  
  50
  
  公平交易法
  
  50
  
  科技法
  
  50
  
  英语(三)
  
  50
  
  英语(四)
  
  50
  
  第二学年
  
  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
  
  50
  
  知识产权评估
  
  50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原理
  
  50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
  
  50
  
  计算机软件保护
  
  50
  
  逻辑学
  
  50
  
  司法文书
  
  50
  
  毕业论文
  
  180
  
  六、开课日期:二零零八年九月
  
  七、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就读本课程并以及格成绩取得文凭者,不排除以後必须根据关於学历审查的现行法例对相应的文凭作形式上的确认。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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