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所核准的《道路交通规章》第七条及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交通事务局使用的表格式样。有关内容载於本批示附件,并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交通事务局可以为上款所指的表格式样和为组成或推动其权限内任何行政程序所需表格及印件的格式提供电子版本。 三、在不妨碍存在专有法规规范电子数据传输系统的情况下,可以将上款所指具有与纸张格式同等效力的格式列印出来,作为日後亲自递交之用。 四、交通事务局具有透过其互联网网址,设立该等格式及为其提供电子版本,以及将现时纸张格式整理及更新为电子版本的权限。 五、电子版本的印件出现活页时,为确保文件的统一及完整,应将之按顺序编号及相连,除其上载有签名栏的页面外,其余页面均须经所有签署人简签及填写日期。 六、废止刊登於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门政府公报第26期的第40/93号批示及第4/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 七、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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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