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号法令第十八条第二款b)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号法令第十八条第二款b)项所指为每单位评估之目的将在公式内使用的每平方米单价订定为$11,200.00(澳门币壹万壹仟贰佰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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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