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榜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赵榜河在苍梧县京南镇木播村枧尾组经营小作坊生产腐竹,将禁止添加到食品的非食品添加剂硼砂添加到生产的腐竹中,并予以销售。2014年4月25日,公安人员查获该小作坊并扣押了生产的腐竹及原料豆浆。经检验,所扣押的腐竹以及原料豆浆均检出硼砂成分。
(二)裁判结果
苍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榜河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的腐竹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榜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此前对该类案件入刑标准很严格,主要看有没有造成食物中毒等较严重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加重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处罚,只要有生产、销售有害食品行为便构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案中,仅管被告人添加的禁用食品添加剂的用量很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食品生产者必须保障食品安全,避免悲剧发生。同时,作为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善于识别危害性食品,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于食品危害行为要敢于说“不”,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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