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天、李华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湾区律师网

谢天、李华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03-11 10:28:44  浏览:1289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3年11月底至12月间,谢天、李华春受他人(另案处理)雇请,多次用货车从广东省化州市收购、运输死猪回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旺卢村的肉类加工场,由他人进行加工销售。2013年12月23日,李华春、谢天驾驶一辆货车到广东省化州市合江镇合江桥,收购了一批死因不明且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死猪。

谢天、李华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底至12月间,谢天、李华春受他人(另案处理)雇请,多次用货车从广东省化州市收购、运输死猪回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旺卢村的肉类加工场,由他人进行加工销售。2013年12月23日,李华春、谢天驾驶一辆货车到广东省化州市合江镇合江桥,收购了一批死因不明且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死猪。次日6时许,二人运输该批死猪(共5.57吨)返回玉林,途经玉林市玉州区秀水路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验,涉案死猪含伪狂犬病病毒和猪圆环病毒。

(二)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谢天、李华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谢天、李华春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共同犯罪中,谢天、李华春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谢天、李华春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一、被告人李华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二、被告人谢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谢天上诉提出,在本案中其是受他人雇佣收购、运输死猪,是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宽处罚。二审玉林市中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天、原审被告人李华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谢天、李华春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共同犯罪中,谢天、李华春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谢天、李华春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原审法院根据谢天、李华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谢天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遂于2015年6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水平是决定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之一。生活在一个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环境里,是人民群众应有的权利和尊严,也是整个社会的底线。然而,近年来我国相继出现的地沟油、毒胶囊等事件,一次次地以各种方式挑战社会的底线,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切实保障了食品药品安全。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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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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