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侯某某以公司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程某借款。债务期限届满后,被告侯某某未依约按时还款,原告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侯某某偿还借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判令被告侯某某应向原告程某偿还借款本金3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侯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程某遂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侯某某对另案被告邱某享有210万余元的到期债权,于是多次向邱某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邱某暂停向侯某某支付到期欠款,并在上述款项付款时间到达时,直接将应付给侯某某的款项转付至法院账户。又查,因邱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侯某某亦向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邱某名下房产。其后,二人为了各自的利益,经商讨后于2021年8月21日达成虚假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邱某以支付10万元作为对价,换取侯某某主动放弃剩余债权,并且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申请解除对邱某名下房产的查封以及解除一切执行措施,意图以此保住邱某的房产,进而达到规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经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说理,侯某某与邱某仍拒不悔改,矢口否认恶意串通的情况,且侯某某继续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南山区法院将侯某某、邱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4月,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邱某经侦办民警劝说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审理阶段,侯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主动供述其与邱某虚假和解的情况,表示要撤销与邱某之间的和解协议;同日,另案执行法院裁定重新查封邱某名下原涉案房产。2022年6月,经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以侯某某、邱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侯某某具有履行能力,通过和另案当事人邱某达成虚假和解的方式,放弃部分到期债权,并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意图规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侯某某撤销虚假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得以及时重新查封涉案房产,推动执行,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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