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希强等人生产、销售伪劣(香油)产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被告人刘希强、郭秀波共同出资成立哈尔滨希强调味品有限公司。二人为降低生产成本,谋取非法利益,从被告人薛现民处购入香油香精和粗制棉籽油后,指使被告人唐长友等人将香油香精、粗制棉籽油与色拉油勾兑成伪劣香油,或在香油中按一定比例掺入伪劣香油,经灌装、包装后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千余万元。2012年8月,刘希强在蜂蜜中掺入购买的麦芽糖浆,制成伪劣蜂蜜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20余万元。刘希强为向天手公司二厂、天手公司饺子厂销售其生产的伪劣香油,指使他人按照销售数量向天手公司二厂采购员曹研、天手公司饺子厂厂长于光(另案处理)行贿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希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被告人薛现民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被告人唐长友、郭秀波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刑罚。宣判后,刘希强、薛现民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四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生产香油和蜂蜜过程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将伪劣产品进行销售,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刘希强为谋取竞争优势,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侵犯了企业正常业务活动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企业产品质量诚信造成严重侵害,有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评价,必须依法严惩。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赵榜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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