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_第502页_湾区律师网

  • 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对所出让财产不持有相应股份的,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公司在其所接收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44   阅读:1746
  • 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对所属工作人员作出除名处理后,未收缴其工作证件,致使其继续使用该证件并利用原单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存款票证骗取他人存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商业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44   阅读:1825
  • 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所接受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债务作为自己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应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43   阅读:1966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派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任职后,又经所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继续任职,并由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指使他人做假帐、通过转帐划款、提取现金等手段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43   阅读:1976
  • 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37   阅读:2022
  • 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37   阅读:1767
  •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

    被告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作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33   阅读:2025
  • 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33   阅读:1831
  • 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在诉讼调解中,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调解书中予以列明。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32   阅读:1844
  • 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

    一、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32   阅读:1795
  • 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

    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两个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不能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无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力上的差异。当事人因履行其中一个协议而对另一个协议中的对方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31   阅读:1920
  • 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期货交易会员单位,违反期货交易章程的规定,私自将交易席位租借他人,应对租借席位的交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先期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会员追偿。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3-01-12 14:31   阅读:1746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