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_第162页_湾区律师网

  • 谢天、李华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3年11月底至12月间,谢天、李华春受他人(另案处理)雇请,多次用货车从广东省化州市收购、运输死猪回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旺卢村的肉类加工场,由他人进行加工销售。2013年12月23日,李华春、谢天驾驶一辆货车到广东省化州市合江镇合江桥,收购了一批死因不明且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死猪。
    分类:经典案例  日期:2024-03-11 10:28   阅读:1077
  • 桑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07年11月下旬,被告人许某从昌吉市吉丰公司职员芦艳花处先后购进其声称是“303”的油葵种子。2008年春季,由徐某(因犯销售伪劣种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杰特阿尕什村销售该油葵种子,该村村民及邻村村民高某等21户被害人以直接或转让的方式,共在许某处购买其声称是“303”的油葵种子1683公斤。21户被害人共种植2630亩油葵,支付种子款99,885元。
    分类:经典案例  日期:2024-03-11 10:30   阅读:941
  • 庄新建申请强制执行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案

    2014年11月3日,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因购置酒店配套设施及内部升级改造,急需资金,向庄新建借款1800万元,借款期限20天, 并由民权小乔食品有限公司、李冰冰、魏明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分类:经典案例  日期:2024-03-11 10:34   阅读:1069
  • 杨宏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0年10月23日,年仅7岁的霍某到本村村民家新盖的房屋屋顶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不慎触碰到房顶的10千伏高压线被击伤。经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霍某右肩关节9.2cm处以远肢体缺失的目前损伤达五级伤残、被高压电烧伤所致的增生性疤痕百分比面积为13%,目前损伤达九级伤残。2011年9月29日原告霍某诉请判令被告大理供电有限公司、杨宏余及房主杨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经典案例  日期:2024-03-11 10:35   阅读:1057
  • 朱兴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1 年10 月28 日,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朱兴福、李琼芳返还原告付某等二人不当得利人民币24 万元,判决生效后,朱兴福、李琼芳一直未执行该判决,2011年12 月19 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类:经典案例  日期:2024-03-11 10:35   阅读:979
  • 庞国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桦南县农村信用社因被告人庞国发贷款75 000元到期未归还而诉诸法院,经桦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庞国发于2011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协议到期后,庞国发未履行调解协议,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分类:经典案例  日期:2024-03-11 10:36   阅读:1076
  • 王翼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06年12月起,常永花、杨忠、王福军等人先后到和平区法院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同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执行过程中,王翼军明知该公司已被法院判决归还他人钱款且在多次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
    分类:经典案例  日期:2024-03-11 10:34   阅读:970
  • 张佳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张佳章为谋取利益,在卖猪肉回家途中的江边捡了一头死因不明的母猪,并将该死猪运输到浦北县张黄镇世聪广场卖给一不知名男人,得款100元。
    分类:经典案例  日期:2024-03-11 10:32   阅读:1030
  • 张益祥、张庆裕、农秀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2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益祥、张庆裕、农秀勤三人在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景华路东145号左侧自建房内使用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加工牛百叶、牛肚等食品,加工好后由被告人张益祥销售至广西柳州、贺州等地及贵州省。
    分类:经典案例  日期:2024-03-11 10:32   阅读:1021
  • 邱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10月至今,被告人邱某某在昭平县昭平综合市场3幢7号门面经营“小美”面包店。2015年6月25日,昭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生产、销售的面包、馒头进行抽检。
    分类:经典案例  日期:2024-03-11 10:31   阅读:986
  • 麻秀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2年8月起,被告人麻秀龙从广西百色市、宾阳县收购废弃固体牛油,销售给重庆邦明食品有限公司。为进一步精炼提高售价,2013年3月某日,被告人麻秀龙委托广西莫老爷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提炼牛油。
    分类:经典案例  日期:2024-03-11 10:31   阅读:1085
  • 姚扬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2013年6月份起,被告人姚扬业在灵山县新圩镇元屋村委会细王坡村9号,开设了一个猪皮、鱿鱼的非法加工点。被告人姚扬业从市场上收购回猪皮、鱿鱼作为生产原料,然后由其雇请的工人檀雪梅、梁思梦,在加工猪皮、鱿鱼的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进行浸泡,加工完成后,被告人姚扬业再将猪皮、鱿鱼销售给顾客。
    分类:经典案例  日期:2024-03-11 10:31   阅读:1073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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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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