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油脂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储粮金鼎食用油”发布《中储粮小包装食用油产品手册》,其中“小榨浓香菜籽油”的介绍中写有“具有一定软化血管、延缓衰老的功效”,在“压榨玉米油”的介绍中写有“对降低脂肪、预防和改善心脑血管疾病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被告人徐某系C公司销售人员。2016年以来,被告人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共谋假冒C公司注册商标,由被告人徐某负责提供商标、销路,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加工假冒麦糊精商品。徐某在未取得C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联系菏泽李某某为其印制带有C公司注册商标的麦芽糊精合格证标签,李某某明知徐某未取得C公司授权,仍多次为徐某印制上述标签。
2018年以来,被告人郑某利用其加盟经营某英语培训机构的便利条件,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权利人许可即委托D公司,为其盗印某英语系列教材共计72012册,非法经营数额78万余元。盗版教材销往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内蒙古等地,合计64824册,非法经营数额403万余元。案发时,查获盗版某英语系列丛书4种,包括书籍6720册、光盘720张、学习卡片778盒。
被告人王某某于1998年7月至2014年3月在E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合同》。2008年7月9日,王某某借用他人身份成立F公司。从E公司离职后,王某某又于2014年8月1日成立G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上述两公司。
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应注重运用刑民一体化审查的方式,准确认定商标权的产生时间,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和边界,同时强化行刑衔接,实行行刑一体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需从综合司法保护理念出发,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积极推动建立刑民一体化保护机制,将刑事打击和民事赔偿有机结合,同时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整体效能。
“爱豆”翻唱、翻跳热门歌曲受到粉丝追捧,然而却可能涉及侵权。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某“爱豆”所属公司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损失及合理费用5.5万元。
被告某商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关于情人节的文章,文内使用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美术作品“××汪星人”。看到辛苦创作的美术作品被他人随意使用,原告某科技公司遂在当地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将该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万元。被告某商业公司这才意识到自身行为构成了侵权,但辩称并非故意为之,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刘飞与灵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延长三个月届满后,灵通公司以刘飞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灵通公司应支付刘飞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三万元。灵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灵通公司支付刘飞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三万元。
因认为李某某、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在餐厅名称、宣传推广中,使用小西贝、以及图1等标识,侵害了“西贝” 以及图2等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刘佳欣法官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李朝晖、刘业欣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