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严重困难”包括对外的生产经营困难及对内的管理困难。
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必要条件是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关键在于综合现有信息能否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如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了待分配利润总额、分配时间,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分配政策之约定
2月10日晚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002547,下称春兴精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洁晓于2月10日收到苏州市人民检察...
漫画/高岳□ 本报记者 陈磊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开通报10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中储粮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
2021年6月22日,申请人某华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生鲜农贸市场签订《系统销售安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某生鲜农贸市场向申请人采购、安装37台大5匹空调(含30台大5匹天花机和7台大5匹管风机),工程地址为某商场一楼菜市场,并由申请人负责安装所有铜管和风道费用。合同约定所采购的全部货物、安装和服务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99000.00元整,被申请人某生鲜农贸市场须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总价100%作为预付款
2018年3月13日,顾先生与某地产公司形成合意并签订《认购书》,确立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且已实际履行了《认购书》约定的相关内容。2021年6月9日,顾先生与某地产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018年4月5日,宫女士与某房地产营销公司签订《团购合同》,约定由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宫女士购买商品房提供信息及团购服务,宫女士意向房源为某小区B1户型1号楼20-27层01号,宫女士向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交2万元团购服务费,享购房款5万元优惠。
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因为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缺口大额资金,2021年1月29日与申请人某保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保理合同,约定以该建设工程公司的对被申请人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收账款提供给申请人管理或者催收,由被申请人(次债务人)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付款担保,获得保理融资款3500万元。
申请人提起仲裁称:2015年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案外人三方签订《合资协议》,其第五条“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约定被申请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7350000元,第一笔资本金在公司注册成立3个月内按各自出资额的20%到位,剩余部分根据工程进度逐步到位。
被申请人B、C、D于2021年4月25日向申请人A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被申请人B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由被申请人B的法定代表人林毅或其指定的受让人受让申请人A在被申请人B所持有的42.75%的股权及其持有的E公司的100%股权、F公司的100%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