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之规定,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告知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适用情形、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王先生与郭女士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婆婆李女士分别向儿子儿媳账户内各转账170万元、20万元,后李女士主张该两笔款项为借款,要求两人返还,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与郭女士返还李女士借款本金170万元。
陈某系在校学生(系未成年人),与李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李某多次通过自己的抖音、快手账户发布涉及陈某就读学校、生活照片、恋爱经过等隐私信息,并对陈某进行侮辱,引发陈某周围同学、老师的议论,致使陈某名誉受损。陈某不堪压力不愿前往学校学习,并长期失眠,甚至产生了自残、自杀的行为。
张某多次接到某银行催收其子的信用卡欠款电话,遂以该银行侵犯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及其信用卡中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4080元。
今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衷心感谢法院和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所作的努力,让这起案件得到妥善化解”。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多元调解室内,刚刚拿到民事裁定书的原告龚某脸上满是欣慰之情。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结合“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采用“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的办案模式,成功调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切实将矛盾化解在一线。
小江现年8岁,生父不明,由母亲江某独自抚养。2018年11月,江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小江随江某和李某共同生活。2021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对小江的抚养权归属作出约定。离婚后,小江随江某居住。2022年3月,江某去世,小江随其姨母生活。
2019年,李某某承包聊城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同年6月,孙某某等10名农民工在此建设工程处作业。2021年2月,施工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李某某仅支付了孙某某等10名农民工部分工资。后来,孙某某等人多次催要剩余工资,而李某某却以种种理由推诿,历时近两年,讨要未果。无奈之下,孙某某等人将李某某、聊城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两公司口头达成合作协议,一方未能如实履约并在工商系统注销,另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公司的唯一股东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2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合同纠纷,认为被注销公司虽未按照口头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但提供了备选方案并且已实际履行,付出了一定成本,判决股东退还合同款1.7万元。
2023年1月5日,当事人赵某某搭乘张某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政和城关北大路某路段发生侧翻,造成赵某某受伤送医,经抢救不治身亡。政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认定书:驾驶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负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