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8—29楼。 法定代表人:陈...
物业小区发生刑事案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深圳和上海发生的两起命案经过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新华社等媒体广泛...
深圳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申诉人:XXX,女,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杨翌亭 ...
[案情简介] 申诉人赵某系固定工人,1993年9月与深圳A公司签订《技术入股协议书》,在其中商定:"深圳B公司是以使用乙方(指赵某)双...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深圳市宝安区某外资企业员工李某,被企业辞退后因支付辞退经济偿金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案情提要: 肖先生是深圳市吉凌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凌公司)的员工,他在运送玻璃时左脚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公司没...
[案情]深圳市宝安区某电子公司业务员李某于2002年5月8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生产经...
【案情简介】 T小姐自2007年入职深圳市宝安区Y公司,T小姐与Y公司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1.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但是,能否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