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春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官厅水库横跨河北省怀来县与北京市延庆区,每年禁渔期时间为4月1日至8月15日。依托地缘区位特点,北京市延庆区、河北省张家口市两地法院与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共同建立了增殖放流司法保护基地,河北省怀来县与北京市延庆区两地法院还建立官厅水库跨域保护司法协作机制。2023年7月2日(尚在禁渔期内),闫某春、梁某山、倪某委、刘某来到怀来县狼山乡三营村村南官厅水库北岸水域,使用提前准备好的粘网(该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100毫米,属于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案涉渔获物近两百公斤。经评估认定,四被告人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损害。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闫某春等四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闫某春、倪某委、梁某山、刘某来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4年6月,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闫某春、梁某山、刘某来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倪某委拘役三个月,没收犯罪工具;同时,依托增殖放流司法保护基地,判决四人共同购买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同等价值同类鱼苗在官厅水库进行增殖放流,并公开赔礼道歉。当庭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就民事判决内容,闫某春等四人已履行完毕。
案件审理过程中,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依托官厅水库跨域保护司法协作机制,邀请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团队法官观摩庭审,并召开跨域专业法官会议,就审理类似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格保护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践行“增殖放流”的典型案例。官厅水库横跨河北省与北京市,是永定河流域最大生态节点。官厅水库的跨域保护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一环,对拱卫首都生态屏障、促进首都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延庆区、河北省张家口市两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理念,与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共同建立增殖放流司法保护基地,推动形成“惩戒+修复+涵养”可持续生态文明保护路径。两地法院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的同时,积极引导行为人实现从“破坏”到“修复”的转变,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最大化修复,促推永定河全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协调发展,有力促推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的深度治理与持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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