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磁元器件及软磁材料研发和生产经营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部分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是全国最大的非晶带材生产和行业领军企业。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个人网站“标准文献网”,将其搜集到的各类国家标准上传到网站上供人下载。2014年开始,王某某通过在“标准文献网”设置“确认付款购买”链接、添加QQ、微信、电话号码等方式销售标准类文件,2018年对网站进行改版,同时开通微信扫码在线支付功能。2014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某通过“标准文献网”网站、个人微信、商户微信、QQ、淘宝等平台非法销售国内标准10558
被告人王某某系青岛市市北区某商行店铺负责人。2018年1月至12月,其购入大量假冒知名品牌的箱包、腰带,在其店铺中对外销售。2018年12月12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在其店铺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余类700余件,价值660余万元。
2017年9、10月份,成某某在未取得A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烟台、龙口等地的多家工厂及淘宝网店购买酒帽、酒塞、酒瓶、A品牌葡萄酒图案设计、有机商标等材料,委托某酒厂灌装葡萄酒后,在龙口市北马镇租赁的车库、仓库内,加工生产假冒的A品牌有机干红葡萄酒。
2014年至2016年,姜某某伙同董某某、刘某某夫妇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B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加工、销售假冒B公司商标的阿胶片共计1514件260万余元。期间,姜某某负责联系所需胶片、包装铁盒、防伪标签等原材料,董某某、刘某某负责接收以上材料并加工包装,包装完毕后由董某某通过物流发往长沙由姜某某销售。案发后,姜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2万余元,董某某退缴9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1998年7月至2014年3月在E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合同》。2008年7月9日,王某某借用他人身份成立F公司。从E公司离职后,王某某又于2014年8月1日成立G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上述两公司。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告知权利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同时,要告知其民事权利义务。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把握定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促成犯罪嫌疑人对权利人进行民事赔偿,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企业管理漏洞,积极开展企业合规管理,帮助企业建章立制,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需从综合司法保护理念出发,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积极推动建立刑民一体化保护机制,将刑事打击和民事赔偿有机结合,同时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整体效能。
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的版权问题,应根据作品的权属证明、版权页、编写说明等证据进行区别判断,“强制性标准”因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坚持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玲娜贝儿”著作权案,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武某清三年三个月、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