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规则细化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_湾区律师网

新刑事诉讼规则细化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

2022-08-31 00:26:38  浏览:1196  来源:法律资讯网
最高检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予以...
    最高检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予以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最高检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规则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规则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

    规则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规则还指出,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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