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五花八门,劳资双方围绕解除事实所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部门领导行使职权却遭辞退的纠纷案件。
杨女士系某知名品牌酒店市场营销总监。2021年4月15日临近下班时间,杨女士到该酒店市场部索要餐饮宣传照片时,发现该部门工作人员小丽在自己工位上换衣服。杨女士当即向小丽指出,酒店提供了专门的更衣室,而办公室属于公共场合,在此更换衣服违反酒店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小丽未听劝阻,反而要求杨女士暂时回避。双方继而发生口角冲突。于是,杨女士对小丽更换衣物的行为用手机进行拍摄取证。小丽担心照片有损自己的名誉,遂向酒店人事部门反映,并以部门领导偷拍其换衣服为由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处置结论为小丽被杨女士拍摄的地方有衣物遮挡,非隐私部位,且杨女士已将照片删除,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双方协商解决。
次日,该酒店经征求工会意见后,向杨女士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杨女士工作期间存在“侵犯部门下属员工隐私,该员工已报警处理,使员工产生较大的心理阴影”的问题,严重影响企业管理秩序。
杨女士认为其是正常行使职权,未将拍摄的照片传播出去并已及时删除,对酒店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因此申请仲裁要求确认酒店解除合同违法。仲裁委认为,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酒店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杨女士拍摄小丽更衣的行为超出必要、合理的限度,属于酒店规章制度中“广义上的非职业化和其他不礼貌的行为”,构成骚扰。酒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杨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酒店设有专门的更衣室,员工有义务按照规定在更衣室更换衣物,否则构成员工手册中相应的违纪行为。员工小丽在办公区域更换衣服的行为不当,杨女士作为部门主管有权对此予以指正。在劝阻无效时,杨女士进行拍照系对员工不服从管理的场景予以固定。且照片未经转发、扩散。
结合公安机关的出警处置结论,法院认为,杨女士属正常履行其作为部门主管的管理职权,未超出合理、必要限度,不属于对员工私密活动的侵犯,不构成酒店规章制度所定义的骚扰行为。故酒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牟聪 陈倩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跨省追回“血汗钱”
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