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结婚20余年的夫妻,丈夫对妻子无比信任,岂料妻子私下转移房产打算离婚。几年过去了,两人仍是夫妻,却为了要回当初转移的房产几经周折。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借名挂房纠纷,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对于将房屋过户回来的诉求不予支持。
2014年,林先生与妻子在厦门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9月,妻子提出要把房子抵押申办贷款,林先生就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包括出售房屋。没想到,一直以来信赖的枕边人,竟然拿着委托书,找了过桥公司偷偷转移共同房产,约定暂时把房子挂在别人名下,等离婚后再将房子要回来。
在过桥公司牵线下,林太太与钟氏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总价430万元,首付130万元由过桥公司提供,经过4次转账后回到过桥公司,剩余的300万元由钟氏夫妇向银行申办贷款,款项发放至林太太的账户后,她就将钱全部转给过桥公司,用于支付按揭等费用。
林太太本以为借名挂房期间自己会离婚,可她和丈夫并没有分开。两年过去,林太太想把房子过户回来时,却发现钟氏夫妇已将房子另行设定抵押担保,且担保债务尚未结清,还与其他案外人发生诉讼纠纷。林太太后悔不已,丈夫方才得知真相。
为了要回房子,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妻子当初的做法是在转移婚内财产,损害了他的利益,合同应属无效。法庭上,林太太也承认不是真买卖,只是为了挂名过户,实际上没有收取任何购房款。林太太的说法也得到过桥公司的证实。然而,钟氏夫妇却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当时林太太作为卖方,持有丈夫的委托书,还经过了公证,林先生不应该反悔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购房款支付情况来看,钟氏夫妇在购房时没有实际支付首付款,也没有按月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不符合交易习惯;从房屋的交付情况来看,房屋从未交付钟氏夫妇占有使用,二人也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不符合常理。钟氏夫妇与过桥公司工作人员的款项往来繁杂,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善意买受人。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在房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林先生要求房屋恢复登记至林太太名下,不予支持。
安海涛 郑怡婷 朱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