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地点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完成健身私教课程,张女士在多次与健身公司协商退费无果后,双方对簿公堂。近日,该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案经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女士解除合同的诉求,同时认定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健身公司退还扣除违约金后的私教服务费。
2021年9月,张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上杭县某健身公司的负责人张某。恰逢该健身公司举办开业优惠活动,将原价240元/次的健身私教课折价销售。在张某的极力推荐下,张女士思虑再三选择办理了为期4个月、7999元/90次的健身私教课程一份。之后,张女士按约完成了10次课程。但不料因任职公司人事调整,张女士于10月中旬被调往龙岩市。工作地点的变更导致张女士无法继续完成剩余私教课程,只能向健身公司协商退还剩余服务费7119元。但健身公司认为张女士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应自行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不仅要按照原价240元/次计算课程费,未完成课程也应承担70%的违约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成立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全面履行。但案涉服务合同标的为健身私教服务,较为注重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目前双方的信任基础已丧失,且健身服务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应允许张女士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服务。但张女士因工作地点变动无法继续履行案涉服务合同是可预见的客观情况,且张女士未举证证明健身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或其他违约行为,应认定张女士单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之后,张女士就退费金额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后就该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由健身公司退还张女士4000元。
(陈立烽 刘帆 王开榕)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影院因疫情防控欠费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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