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认定被侵权人属于无偿搭乘机动车,根据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021年3月20日,某商贸公司聘请的驾驶员郑某驾驶该公司车辆运送货物,途中遇到朱某提出搭乘请求,考虑到确实顺路,郑某便允许朱某上车无偿搭乘。当车辆行驶至一乡村道路的转弯处时,因剧烈颠簸致使副驾驶一侧的车门被弹开,朱某从副驾驶座位上摔下车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受伤住院治疗17天,共计产生医疗费约7万元,某商贸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剩余5万元医疗费系朱某自行垫付。由于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和某商贸公司支付剩余5万元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无偿搭乘机动车,案涉车辆并非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车辆,属于非营运机动车。郑某及某商贸公司在事故过程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事故发生后又主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酌情确定减轻车辆所有人某商贸公司对朱某10%的赔偿责任,扣减某商贸公司已支付款项后,对朱某主张的5万元医疗费按43204.30元予以支持。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胡超)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2岁幼童溺亡,3岁玩伴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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