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应怎样认定学校的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_湾区律师网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应怎样认定学校的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

2022-06-09 00:22:05  浏览:2579  来源:网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应怎样认定学校的责任?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学校应对其组织安排的活动中学生的人身安全负...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应怎样认定学校的责任?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学校应对其组织安排的活动中学生的人身安全负相关注意义务,活动性质、名称不影响学校责任的认定与承担,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应先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如学校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不承担责任。

一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能使其完全预测到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课前热身、运动技能、注意事项等安全方面的讲解和教育。另一个方面,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结合其年龄,对其学习过的运动技能应当有一定的记忆力,且在平常生活中,其监护人也应当尽到一定的安全教育义务。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综合认定责任承担比例。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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