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情况,未注明借款主体,在落款处盖章签字的均为借款主体。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借条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无公司印章,或者既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时又加盖公司印章的情形,此时应当如何认定借款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以资金用途对被告的选择作了区分。可以证明借款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请求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可以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请求企业共同承担责任。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由债权人根据具体的借款适用情况确定起诉的主体、并非谁签订借款协议谁偿还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借款法律后果的认定:1、以企业名义借个人用,个人应担责;2、以个人名义借企业用,企业担责任。本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采取资金实际使用人连带担责的追责原则。因此关键得看借贷资金的用途,以此作为判断的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的,发生纠纷时怎样认定合同性质? -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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