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的产品标签中有一栏是产品等级,上面一般标注的都是一等或一级。但其实有的产品并无等级划分。据了解是因为物价部门要求超市应该标示等级,但对该处怎样标示并无明文规定,故超市内部对所有产品均标示一级。超市的这种行为属于欺诈吗?能否要求退赔? - 消费者权益_湾区律师网

超市的产品标签中有一栏是产品等级,上面一般标注的都是一等或一级。但其实有的产品并无等级划分。据了解是因为物价部门要求超市应该标示等级,但对该处怎样标示并无明文规定,故超市内部对所有产品均标示一级。超市的这种行为属于欺诈吗?能否要求退赔? - 消费者权益

2022-06-09 00:22:10  浏览:2377  来源:网络
超市的产品标签中有一栏是产品等级,上面一般标注的都是一等或一级。但其实有的产品并无等级划分。据了解是因为物价部门要求超市应该标示等...

超市的产品标签中有一栏是产品等级,上面一般标注的都是一等或一级。但其实有的产品并无等级划分。据了解是因为物价部门要求超市应该标示等级,但对该处怎样标示并无明文规定,故超市内部对所有产品均标示一级。超市的这种行为属于欺诈吗?能否要求退赔?

消费者在购物时难以得知产品是否有等级划分等信息,只能通过产品本身的外包装和商品的签了解产品信息,故商品外包装以及价签上载明的信息都是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此种商品的重要因素。经营者在明知商品并无等级划分的情况下,自行在标签上标示商品等级一级,该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解,虚构产品标准,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了欺诈。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退赔。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的宣传。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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