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张建芳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有大额财产损失,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确定损失是后续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但如果相关损失未经保险公司定损,能否获得赔偿?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致使车上海鲜受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75496元,被告邱某赔偿损失3500元。
法院查明,2021年8月,林某驾驶重型货车准备将一车价值179900元的螃蟹从舟山运至宁德出售,途中与邱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致使林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侧翻,造成螃蟹洒落路面并引发大部分死亡。
林某担心天气炎热导致螃蟹腐烂变质,遂未经邱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就托人将剩余的螃蟹转运至福建省福鼎市某市场低价批发出售,售得13804元。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系因邱某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过错无责任。但林某向邱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林某未经定损便清理车上货物,无法确定货物实际损失为由拒绝赔付。随后,林某将邱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林某车上货物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但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货物价值及货物残值处理价格,故对其主张的货物损失予以认定,货物损失及该部分损失共计175496元由保险公司承担。此外,对于林某主张的运费、搬运费、吊车费、施救费等费用,根据邱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且保险公司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部分损失3500元由被告邱某承担。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除向交警部门报案外,若存在较为重大的财物损失,还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定损,以免造成后续理赔障碍。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定损的,应当保留诸如进货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货物价值,避免后续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部分共同侵权人与专利权人达成和解并实际赔偿后的其余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部分共同侵权人与专利权人达成和解并实际赔偿后的其余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2019)最高法知民终181号 【裁判要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