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获刑_湾区律师网

二人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获刑

2022-07-03 15:32:11  浏览:1116  来源:法治网
法治日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杨艳霞 张婷 周某华、宋某强为谋私利虚假诉讼,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

法治日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杨艳霞 张婷 周某华、宋某强为谋私利虚假诉讼,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强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人上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某华与赵某广(已另案判决)系合作伙伴关系,赵某广因工程施工、租赁设备欠下周某华借款及租赁费100万元,而周某华向宋某强借款100万元。后宋某强向周某华索要借款,周某华与宋某强、赵某广恶意串通,伪造宋某强与赵某广及其所在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供货单据和欠条,捏造宋某强与赵某广、甘肃某安装工程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谎称“累计拖欠宋某强货款100万元”。

宋某强持上述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将赵某广、甘肃某安装工程公司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该院依据宋某强提供的相关虚假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甘肃某安装工程公司上诉,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经重审于2019年3月改判,驳回宋某强的相关诉讼请求。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周某华、宋某强二人犯罪事实,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奎屯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华、宋某强伙同他人伪造证据、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周某华系犯意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被告人宋某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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