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李某玉排除妨害纠纷案_湾区律师网

李某某与李某玉排除妨害纠纷案

2024-03-13 09:27:47  浏览:1339  来源:中国法院网
如何将残疾人保障法中对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指导原则和要求落到实处,是残疾人权益保护审判实践中需要重点予以关注的问题。在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支持残疾人事业,增强残疾人自立能力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切实依法加大残疾人居住权利的保护,是解决残疾人工作、生活的基本问题,也是具体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具体举措。

李某某与李某玉排除妨害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依法切实保障残疾人居住权

  如何将残疾人保障法中对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指导原则和要求落到实处,是残疾人权益保护审判实践中需要重点予以关注的问题。在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支持残疾人事业,增强残疾人自立能力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切实依法加大残疾人居住权利的保护,是解决残疾人工作、生活的基本问题,也是具体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具体举措。

  二、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内居住有原告李某某、林某某,被告李某玉及其丈夫。李某某、林某某系再婚夫妻,李某玉系李某某与前妻之女。被告李某玉及其丈夫均为聋哑人。李某某的前妻田某某于2004年9月16日去世,继承结束后,案涉房屋归李某某所有。李某玉与其丈夫在经李某某与其前妻田某某同意下自行出资在案涉房屋内搭建一处平台,并自1999年起一直居住于诉争平台内。现二原告李某某、林某某起诉要求李某玉及其丈夫搬离案涉房屋平台。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作为被告李某玉的父亲,具有法定的关心帮助被告李某玉的义务,其要求被告搬离案涉房屋,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亲属间的帮助义务,故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而原告林某某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无权要求被告搬离诉争平台,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亦应予驳回。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报送单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七条第一款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第三款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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