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从1997年至2008年陆续注册了“清华”、“清华大学”等商标,并被国家工商局及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南宁市某文化公司从2011年始,未经其许可,在其官网、宣传资料、招生简章、办公场所等媒介或地点使用清华大学的注册商标,并虚假宣传其为“清华大学对外培训中心南宁培训基地”等内容,清华大学以该公司侵害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经法院释法析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清华大学355000元。
【点评】清华大学是我国享誉海内外的著名学府,南宁市某文化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经法院向该公司进行法律解释工作之后,该公司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与清华大学达成了和解,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亮剑》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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