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浙江省卫生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代表浙江省卫生厅(以下简称卫生厅)牵头建设浙江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该系统软件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移动公司)负责,由其全资子公司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具体实施,融创公司委托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公司)进行软件开发。2010年9月,聚合公司开发的系统软件上线试运行。2011年9月底,因聚合公司与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的合作发生争议,聚合公司开发的软件于2011年10月9日后被停用。融创公司利用聚合公司所开发软件的部分源代码重新开发了系统软件。聚合公司以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卫生厅、信息中心未经其许可,复制、剽窃并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侵害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有聚合公司享有,但融创公司作为委托方,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遂判决驳回聚合公司的诉讼请求。聚合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仅能在委托创作的原有目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不能对聚合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作为技术成果加以利用。融创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但由于涉案软件具有公益属性,不宜停止使用。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共同赔偿聚合公司20万元。
【创新意义】本案以软件著作权案件为视角,诠释和明晰了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范围。法院指出,在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如双方未就作品的使用范围作出约定,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软件作品。但基于软件作品的特殊性,委托人的具体使用方式应仅包括通过软件客户端正常使用软件的各项功能和基于使用环境、功能和目的的改进所进行的必要修改。但委托人不能够将软件作品作为技术成果加以利用,若委托人采取修改程序源代码的方式对软件进行重新开发利用,将直接侵害受托人的著作权。本案的审理,对于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合理划分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王飞诉洋河酒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判败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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