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陈朝晖于2000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产品名称为“食品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并于2001年5月2日被授权公告。白象公司持有的第1506193号“白象”商标(以下简称白象商标)的申请日为1997年12月12日,核准注册于2001年1月14日。2009年8月4日,白象公司针对涉案专利,以其与在先的白象商标权冲突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白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不属于合法的在先权利为由,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白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白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早于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白象商标构成在先权利为由,撤销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白象商标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白象商标的商标申请权构成在先权利为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商标申请权不能作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但是,商标申请权对于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权利冲突具有重要意义。只要商标申请日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可以对抗申请日在后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白象商标获得注册后,涉案专利的实施客观上会与其产生权利冲突,应当依照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认定申请日在先的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可用于对抗陈朝晖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据此驳回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创新意义】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商标申请日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的法律意义。法院指出,只要商标申请日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且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提出时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并仍然有效,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可以对抗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而用于判断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本案对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断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合法在先权利时,须以核准注册日作为时间节点的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突破,对涉及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引价值。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王飞诉洋河酒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判败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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