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同居时的转账属于“彩礼”要求返还合理吗?_湾区律师网

认为同居时的转账属于“彩礼”要求返还合理吗?

2024-06-24 09:17:51  浏览:1031  来源:法治网
恋爱同居期间,男方工资上交、大额转账。分手后,男方认为转账款项属于彩礼,主张女方返还。究竟哪些款项属于彩礼?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

恋爱同居期间,男方工资上交、大额转账。分手后,男方认为转账款项属于彩礼,主张女方返还。究竟哪些款项属于彩礼?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男方给付钱款的目的、用途、数额等因素,依法认定彩礼范围,妥善适用彩礼返还规定,酌情判令女方返还部分钱款。

陈先生、许女士于2019年恋爱同居,并着手准备结婚事宜。其间,陈先生将个人收入交由许女士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2023年,因多年聚少离多,感情渐生嫌隙,陈先生与许女士分手。后陈先生要求许女士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许女士则认为,多数钱款是代陈先生转账给他人的,少数用于缴纳房租和支付生活花销。此外,在同居期间,许女士因患有宫外孕终止妊娠,所涉医疗费、营养费等开销由陈先生自愿承担。因此,许女士认为,其无需返还钱款。双方意见不一致,陈先生遂诉至龙华区法院。

龙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案,具体涉及原、被告同居期间财物返还问题。婚约财产是指一方及其家庭以成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财物,俗称“彩礼”。关于本案彩礼属性的认定,经查,在恋爱同居期间,陈先生多次向许女士转账,其中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许女士管理,因此该款项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陈先生有权要求返还。但是,陈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陈先生借用许女士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经核算,恋爱期间,陈先生共向许女士转账个人所得301938元。考虑到许女士在恋爱期间,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后被初步诊断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高泌乳素血症,故法院酌情判决许女士返还钱款2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许女士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退还了相关款项。(李 倩 王佳淑 赵曼琪)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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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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