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盗采江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法院经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主犯郑某才、郑某、刘某四年六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10万元,共同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580万余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法院同时判决郑某才等3名主犯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造成的生物资源损失和河道生态环境恢复费用697万余元及司法鉴定费用8万元,责令13名被告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底,郑某才、刘某、郑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合谋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艘改装的隐形采砂船,用于在汉江盗采江砂。2022年1月开始,郑某才等3人雇用采砂工操作采砂船,以吸砂泵抽排的方式,长期在汉江流域汉川段盗采江砂。而后,郑某才等人再自己驾驶运输船或者雇用他人驾驶运输船,将江砂运输至汉川市沉湖镇万福码头销赃。
2023年3月27日,郑某等人驾驶4艘运输船在该水域盗采江砂时,被汉川、仙桃两地水利执法部门和汉川警方查获。经检测,被查获的江砂中包含石英砂,属于非金属矿产资源。
因该案系发生在汉江流域汉川段的一起特大非法采砂案,汉川市检察院依法介入并引导侦查。经查,自2022年1月至案发,该团伙盗采江砂并销赃,非法获利609万余元。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汉川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共同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郑某才等13人非法采砂汉江汉川段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的损害及河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水域生物资源损失和河道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合计697万余元。
汉川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郑某才、郑某、刘某等13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均涉嫌非法采矿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根据上述13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提出相应量刑建议;针对郑某才等人给国家矿产资源和汉江河道生态环境及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同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戴小巍 陆成雄)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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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未经授权研制“王剑”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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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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