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奚中杰不予减刑案——原判为严重危害民生犯罪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不予减刑_湾区律师网

罪犯奚中杰不予减刑案——原判为严重危害民生犯罪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不予减刑

2024-03-07 09:05:18  浏览:1061  来源:中国法院网
罪犯奚中杰,男,个体工商户。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1年3月间奚中杰伙同他人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俗称“瘦肉精”)2700余公斤,销售至河南、山东等八省市,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并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即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损失达1.61亿元。

罪犯奚中杰不予减刑案

——原判为严重危害民生犯罪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奚中杰,男,个体工商户。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13月间奚中杰伙同他人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俗称“瘦肉精”)2700余公斤,销售至河南、山东等八省市,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并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即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损失达1.61亿元。非法所得共250万元,奚中杰个人得160余万元。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2011810日,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交付河南省平原监狱执行刑罚。2014414日,河南省平原监狱以罪犯奚中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河南高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于同年521日在平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奚中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表扬1次、记功1次。

(二)裁判结果

河南高院认为,罪犯奚中杰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严重,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及社会影响巨大,应从严控制减刑,遂依法作出对奚中杰不予减刑的裁定。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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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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