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松坚不予减刑案——职务犯罪罪犯不认罪悔罪,依法不予减刑_湾区律师网

罪犯张松坚不予减刑案——职务犯罪罪犯不认罪悔罪,依法不予减刑

2024-03-07 09:03:48  浏览:1461  来源:中国法院网
罪犯张松坚,男,原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厅级),1994年6月至2008年12月间先后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明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

罪犯张松坚不予减刑案

——职务犯罪罪犯不认罪悔罪,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张松坚,男,原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厅级),19946月至200812月间先后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明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因犯受贿罪于20115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现金428.3万元、购物卡7.08万元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11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同年124日在巢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安徽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松坚虽然在狱内遵守监规,积极劳动,服刑期间受到表扬3次,记功3次,表现较好,但庭审中,张松坚对原审认定的受贿事实仅承认不足10万元的礼金和购物卡,其他部分拒不认罪。另查明,案发后张松坚实际退出赃款16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安徽高院认为,罪犯张松坚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和监规,积极参加劳动,表现较好,但在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仍否认原判认定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未能认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其“认罪悔罪”。张松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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