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 “教育电视”计划。此计划旨在透过视听技术和媒介,向公众推广有关教育的讯息及加强他们在历史、语言、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知识。 二、“教育电视”计划由教育暨青年局规划及执行。 三、在执行“教育电视”计划时,教育暨青年局得与其他实体,尤其是澳门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合作及签署协议书。 四、实施“教育电视”计划所需的开支由教育暨青年局的预算承担。 五、废止关於在澳门理工学院设立“澳门教育电视”特殊计划的一月十一日第2/GM/95号批示。 六、本批示於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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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