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经济发展委员会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 26,000.00(澳门币贰万陆仟元整); 在该委员会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经济发展委员会一项金额为$ 26,000.00(澳门币贰万陆仟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主任陆洁婵,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秘书长廖小明; 委员:特级技术辅导员洪婉仪。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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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