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7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2:43  浏览:913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7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邻近青洲上街的土地批给,并以租赁制度批出一幅该土地的毗...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2-28
【法规编号】 68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邻近青洲上街的土地批给,并以租赁制度批出一幅该土地的毗邻地块。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1款c)项及第2款、第四十九条及续後数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2,025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邻近青洲上街,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013号及22014号房地产在清拆後合并所形成的土地的批给。该批给由载於前财政司第281册第10至19页的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七日公证契约规范。
  
  二、根据该地点新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上款所指土地中两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总面积397平方米的地块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便纳入其公产。
  
  三、以租赁制度批予新东阳投资有限公司一幅第一款所指土地,未在上述登记局标示的毗邻地块,以便与上述土地合并及共同利用,组成一幅面积5,399平方米的单一地段,作住宅、商业、停车场及室外范围。
  
  四、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802.03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66/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新东阳投资有限公司。
  
  鉴於:
  
  一、新东阳投资有限公司,总址设於澳门南湾大马路693号大华大厦15字楼,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9册第180页第3478(SO)号,根据以其名义作出的F37册第12页第27516号登录,拥有两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125平方米及900平方米,称为“D1”及“D2”地块,位於澳门半岛,邻近青洲上街,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15册第112页及112页背页第22013号及第22014号的土地批给所衍生的权利,包括建筑物的所有权。
  
  二、上述批给受公布於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副刊的第105/SAOPH/89号批示所批准并载於前财政司第281册第10至19页的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七日公证契约所规范的合同约束。该批示经一九九零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6/SATOP/90号批示更正,并经一九九零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81/SATOP/90号批示修改。
  
  三、根据上述批给合同第三条款第1款c)项的规定,上述地块用作兴建9幢两层高的建筑物,用作支援船厂之用。
  
  四、一九九四年,由於造船业出现的危机,本地的造船商缺乏兴趣,承批公司未能按用途使用该等建筑物,因此请求以临时使用方式利用该等建筑物设置一陶瓷工艺装饰品工厂。
  
  五、根据前运输暨工务政务司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有关申请获得核准,并透过同一实体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的批示确认,随後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获发给第19/95号临时使用准照,有效期为三年。
  
  六、虽然制定及核准了青洲区的都市规划研究,并预计修改土地的使用水平,以便将土地由工业用途更改为主要的住宅用途,但由於经济衰退,令该区的都市化发展缓慢,因此该临时使用准照的期限获连续续期。
  
  七、考虑到上述研究所允许的新用途,承批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一份重新利用该等地块作住宅、商业及停车场用途的初研方案。土地工务运输局就该方案发出赞同意见,当时的运输工务司司长亦透过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同意该方案。
  
  八、在发出正式街道准线图後,承批公司递交了有关的建筑计划,透过土地工务运输局代局长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上述计划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其他实体发出的意见。
  
  九、因此,透过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向行政长官递交的申请书,承批公司正式申请批准修改批给的用途及更改土地的利用,同时要求以租赁制度批给一幅面积3,771平方米的毗邻地块,以便与批出的土地合并。
  
  十、鉴於该地块位处跨境工业区及新东阳投资有限公司的批给土地之间,没有独立通道直接通往公共街道,第三者难以利用该地块,故土地工务运输局建议根据修改批给合同拟本所载规定及条件将该地块批予该公司。
  
  十一、合同标的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发出的第319/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A3”、“C1”及“C2”定界及标示。
  
  十二、“A2”、“A3”、“C1”及“C2”地块的面积分别为908平方米、720平方米、217平方米及180平方米,相等於透过上述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七日公证契约批出的土地。
  • 上一页
  • 1
  • 2
  • 3
  • 下一页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上一篇:第1/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法律法规

下一篇:第75/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宣告-法律法规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