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007号行政命令,将经第25/-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13/2007号行政命令,将经第25/-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2:46  浏览:806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13/2007号行政命令,将经第25/200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所指的行政长官在有关施政领域及部门和实体方...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3-05
【法规编号】 68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2007号行政命令,将经第25/200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所指的行政长官在有关施政领域及部门和实体方面的执行权限,以及其在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的执行权限授予该司司长。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一、将经第25/200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所指的行政长官在该等施政领域及部门和实体方面的执行权限,以及其在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的执行权限授予该司司长刘仕尧工程师。
  
  二、所授予的执行权限包括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有关工程及取得财货和服务的合同文书的权限,而不论有关金额为何。
  
  三、上两款所指行政长官的执行权限不包括法律规定为不可授予者。
  
  四、在财政及财产资源的管理方面,所授予的执行权限受下列条款限制:
  
  (一)如属许可进行工程或取得财货和服务的竞投方面的权限,有关金额的上限为澳门币一千万元;
  
  (二)如属许可工程及取得财货和服务的费用方面的权限,有关金额的上限为澳门币六百万元;
  
  (三)如获许可免除进行竞投或订立书面合同,则上项所指权限的有关金额上限为澳门币三百万元。
  
  五、获授权者可将有利於良好运作的权限转授予第一款所指的部门、实体及司长办公室的领导人。
  
  六、追认运输工务司司长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在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一切行为。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上一篇:第7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法律法规

下一篇:第12/2007号行政命令,撤销澳门-法律法规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