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9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2:55  浏览:804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9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印件及第272/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所核准的表格...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4-02
【法规编号】 68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印件及第272/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所核准的表格得以电子载体提供。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印件及第272/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所核准的表格,得以电子载体提供。
  
  二、如将以电子载体提供的表格列印会出现活页,应在每页上顺序编号及以能确保文件完整性的方式钉装,并由所有签署人在每页上简签及注明日期,但已载有签名的一页除外。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上一篇:第9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法律法规

下一篇:第14/2007号行政命令,将若干权-法律法规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