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2007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渔业发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港务局局长黄穗文;当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其合法代任人; 委员——邓应铨;代任人——陈浩和; 委员——萧锦明;代任人——Chan Melinda; 委员——郭趣欢;代任人——曹赐德; 委员(财政局代表)——黄羡虹;代任人——谭丽霞。 二、上款所指的委任为期二年。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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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