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以及由第17/200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大专助学金发放规章》第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贷学金申请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制如下: 家庭成员人数 每月人均收入 1 $ 6,500 2 $ 6,000 3 $ 5,600 4 $ 5,000 5人或以上 $ 4,700 二、贷学金及奖学金每月金额如下: 国家及地区 发放金额 中国 澳门 高等教育 $ 2,50 大学预科 $ 2,000 内地 $ 1,500 台湾 $ 2,500 香港 $ 4,000 其他国家和地区 $ 4,000 三、特别助学金每月金额相当於上款订定的金额另加百分之二十。 四、受益人的旅费开支等於或超过$2,000(澳门币贰仟元)可申请旅费津贴。 五、旅费津贴金额上限为$6,500(澳门币陆仟伍佰元)。 六、受益人的住宿开支每年等於或超过$4,800(澳门币肆仟捌佰元)可申请住宿津贴。 七、住宿津贴金额上限为每月$1,500(澳门币壹仟伍佰元)。 八、废止第18/200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九、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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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