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许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门设立分行 许可住所设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邮编:200336)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一分行,以便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银行业务。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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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