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22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4:44  浏览:802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22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经272/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防疫接种计划。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8-06
【法规编号】 68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2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经272/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防疫接种计划。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三月四日第13/96/M号法令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经第272/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防疫接种计划,现按照本批示的附件修改,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附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防疫接种计划

  
  一、包含的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澳门特别行政区防疫接种计划包含针对下列疾病的疫苗,当情况证明有需要时,尚包括相应的免疫球蛋白:
  
  (一)结核病;
  
  (二)乙型肝炎;
  
  (三)白喉;
  
  (四)百日咳;
  
  (五)破伤风;
  
  (六)脊髓灰质炎;
  
  (七)麻疹;
  
  (八)德国麻疹;
  
  (九)腮腺炎;
  
  (十)b型流感嗜血杆菌;
  
  (十一)水痘。
  
  二、适用的人群
  
  在不影响下列情况下,澳门防疫接种计划所包含的疫苗和免疫球蛋白适用於十八岁以下的人口:
  
  (一)破伤风疫苗适用於所有年龄的人口;
  
  (二)当流行病学情况证明有需要时,乙型肝炎、麻疹和德国麻疹的预防尚可包括十八岁或以上的人口。
  
  三、接种程序
  
  未能按常规接种程序接种的人士的新接种程序,由卫生局在技术指引中订定。
  
  常规接种程序
  
  年龄
  
  疫苗
  
  出生後即时
  
  乙型肝炎疫苗第一剂1)
  
  卡介苗一剂
  
  第一个月
  
  乙型肝炎疫苗第二剂
  
  第二个月
  
  白喉——破伤风——去细胞百日咳疫苗第一剂
  
  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一剂
  
  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第一剂
  
  第四个月
  
  白喉——破伤风——去细胞百日咳疫苗第二剂
  
  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二剂
  
  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第二剂
  
  第六个月
  
  白喉——破伤风——去细胞百日咳疫苗第三剂
  
  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三剂
  
  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第三剂
  
  乙型肝炎疫苗第三剂
  
  第十二个月
  
  麻疹——德国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一剂
  
  水痘疫苗一剂
  
  第十五个月
  
  b型流感嗜血杆菌第四剂
  
  第十八个月
  
  白喉——破伤风——去细胞百日咳疫苗第四剂
  
  脊髓灰质炎疫苗第四剂
  
  麻疹——德国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二剂
  
  小学一年级前
  
  (五至六岁)
  
  白喉——破伤风——去细胞百日咳疫苗第五剂/或破伤风——减量白喉疫苗一剂/或破伤风疫苗一剂2)
  
  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五剂
  
  小学六年级
  
  (十一至十二岁)
  
  破伤风——减量白喉疫苗/或破伤风疫苗一剂
  
  此後
  
  每十年接种一剂破伤风——减量白喉疫苗或破伤风疫苗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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