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9/2003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由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四日起,下列人士续任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评审委员会及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评审委员会成员,为期一年: 主席——戴建业,代任人——林浩然; 委员——贺定一,代任人——刘永诚; 委员——陈玉莹,代任人——张佩萍; 委员——岑锦燊,代任人——黄善文; 委员——李展程,代任人——欧阳琦。 二、上款所指两个评审委员会成员有权每月收取金额相当於薪俸表100点的50%作为报酬。 三、在代任情况下,代任人每次出席会议有权收取的报酬为上款所指金额除以当月会议次数所得的份额,而该份额在被代任成员的报酬中扣除。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