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公布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副刊的第19/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有不正确之处,现根据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的规定更正如下: 原文为: “(……) 同时,根据公约第三O八条第一款及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约及协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於全国生效(……)” 应改为: “(……) 同时,根据公约第三O八条第一款及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约及协定分别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七日及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於全国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