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第12/2000号行政命令授予的权限,并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c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废止第53/2002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给予总部位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汇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东京市开设一所代理办事处的许可。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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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